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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春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异21号异议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润信公司)与李春奎、薛亚秋、李明恩、李宛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铁投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执31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铁投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2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铁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梅、申请执行人润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被执行人李春奎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铁投公司称,异议人与船营法院(2015)737号民事判决无任何关系,不应绕开执行依据去执行无关人员。314号裁定冻结吉林省冠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冠通公司)在异议人处债权220万元而不是银行存款220万元,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而为,实际执行行为错误;冠通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也非经法定程序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李春奎提供的并非其本人的债权,其与冠通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非可以直接执行冠通公司的债权;异议人对船营法院冻结债权依据的省高院207号民事判决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瑞鑫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才能依序执行异议人。冠通公司、李春奎被多家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润信公司执行措施在后,不得先执行李春奎财产,执行李春奎不及于其出资的冠通公司。因本次冻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船营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润信公司称,李春奎作为冠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申请执行人出具承诺,应视为冠通公司的承诺,冠通公司与瑞鑫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经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判已经生效,属于冠通公司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执行。应驳回异议人的请求。被执行人李春奎称,法院判决本金162.0603万元,利息51.8万多,13万左右迟延履行金。我们给了2万现金,3套房子抵52.234万元已更名过户了。我们最终标的额130万元左右。本院查明,润信公司与李春奎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春奎、薛亚秋返还原告润信公司借款本金162.0603万元及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逾期不付由李明恩、李宛桐承担连带责任。润信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吉0204执31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奎出具承诺书,同意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冠通公司为瑞鑫公司施工的港岸鑫城地下室工程所享有的债权偿还润信公司的欠款,该欠款经吉林省高院(2016)吉民终207号民事判决确认瑞鑫公司应给付冠通公司工程款15,824,083.88元,铁投公司对瑞鑫公司承担给付的工程款履行不能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冻结铁投公司存款220万元。异议人铁投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冠通公司是李春奎、李宛桐出资的公司,李春奎与铁投公司没有债务关系,李春奎虚假申报财产,法院执行主体错误,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吉林中院(2017)02吉执26号裁定书证明冠通在中院执行瑞鑫、铁投查封扣押瑞鑫1.4亿财产,铁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该权利应对抗李春奎虚假申报财产;(2015)船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是(2016)吉0204执314号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是李春奎等人,与异议人毫无关系;(2016)吉民中字第227号铁投与冠通工程款纠纷一案,铁投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瑞鑫应先履行,铁投承担不能履行的三分之一,直接冻结铁投银行存款,执行依据错误。本院认为,异议人铁投公司以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有误而主张自己的异议请求成立,但经吉林省高院(2016)吉民终207号民事判决确认瑞鑫公司应给付冠通公司1500余万元工程款,铁投公司对瑞鑫公司承担给付的工程款履行不能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即铁投公司对瑞鑫公司债务至少500万元负有清偿责任。本院(2016)吉0204执314号案件被执行人李春奎作为冠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承诺,将对瑞鑫公司享有的经吉林省高院判决确认的债权偿还润信公司欠款,本院依法执行负有清偿责任的铁投公司220万元银行存款并未超出其负有清偿责任的范围,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关于铁投公司认为法院裁定是冻结债权而非银行存款一节,本院认为,冻结债权的具体措施即为在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否则如何实现冻结债权呢?关于铁投公司认为自己仅为一般保证人,瑞鑫公司应先履行一节,系铁投公司与瑞鑫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先履行抗辩权对债权人冠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关于李春奎认为欠款本息仅余130万元一节,应在具体结算时由执行员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冻结220万元仅为暂时的控制性冻结,并非最终的执行结果。综上,异议人铁投公司对本案提出的异议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栾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