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华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华建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80号申请人: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河北华建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如皋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河北华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河北华建医院银行存款470119.81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担保金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河北华建医院银行存款470119.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