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标与被告何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标,何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922号原告李标,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何斌涛,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都市华庭小区。原告李标与被告何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标负担。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芝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