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绍祥与姚秋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祥,姚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690号申请执行人:黄绍祥,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姚秋好,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绍祥与被执行人姚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姚秋好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6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