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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覃琴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刘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琴,李方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82-1号原告:覃琴,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熠,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李方美,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5号三峡水利大厦五楼。负责人黄久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兵,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覃琴诉被告李方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覃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覃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覃琴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