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祥礼与:吴正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礼,吴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08号原告:刘祥礼。被告:吴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礼诉被告吴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