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开念与被执行人冕宁县利丰石灰石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冕宁县利丰石灰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40号执行申请人:王开念法定代表人:宁晋被执行人:冕宁县利丰石灰石加工厂负责人:彭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念与被执行人冕宁县利丰石灰石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33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