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段焕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焕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30号罪犯段焕乐,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徽省宿松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焕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与一名同案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88元,发还被害人(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3012号裁定,将罪犯段焕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焕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间隔期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得考核积分1300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焕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焕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