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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郯城县嘉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文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嘉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文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289号原告:郯城县嘉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龙泉新村x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培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舜。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文侠。原告郯城县嘉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郯城县嘉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