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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海燕与恩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相恩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相恩印,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97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恩印银行存款48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