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伟先与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先,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33号原告林伟先,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良,男,1962年7月19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林伟先与被告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林伟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预收68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林伟先负担。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