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世文与贾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文,贾德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258号原告刘世文,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贾德文,男,1964年6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文诉被告贾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文撤回对被告贾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世文负担。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