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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世文与贾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文,贾德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258号原告刘世文,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贾德文,男,1964年6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文诉被告贾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文撤回对被告贾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世文负担。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