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文与陈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62号原告:罗文,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环,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与被告陈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