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广永申请执行胡永强、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永,胡永强,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永,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胡永强,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司伟,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刘广永申请执行胡永强、司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广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0423鲁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或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