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志芳、林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潘志芳,林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534号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群、林海燕,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志芳,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鼓楼区。被告:林光,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志芳、林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72元,减半收取计7236元,由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