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791号原告:王某1,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3,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4,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