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浩、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王超,王娟,蒋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72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蒋同武,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王超、王娟、蒋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蒋同武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浩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