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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814号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爱仓。委托代理人:王瑶瑶,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大伟,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盛新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高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官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930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包公大道北维修车间(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2****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大伟、盛新霞、李高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9300.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包公大道北维修车间(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