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1张三杏与韩栋只、李换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杏,韩栋只,李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51号申请人:张三杏,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洁,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栋只,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李换兰,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人张三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51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韩栋只的房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三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栋只位于太原市移村南街32号宜佳花城(宜佳原上园)1幢7单元1602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