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勤富、黄昌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勤富,黄昌村,杨秀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653号申请执行人蔡勤富,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昌村,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秀蕊,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勤富与被执行人黄昌村、杨秀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黄昌村、杨秀蕊交纳执行款130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0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新村C幢一单元202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昌村名下,2015年8月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苍执异初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苍南县龙港镇方岩新村C幢一单元202室房产的执行;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昌村名下,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昌村、杨秀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