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柳树泉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树泉,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96号原告:柳树泉,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原告之妻),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法定代表人:蔡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树泉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柳树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树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