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执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70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行政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韩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柱,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锡辉,总经理。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相人社查字(2015)第H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6)苏050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涉执行案件较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苏E×××××车辆两部,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36号房地产5套(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但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均设定较大金额抵押;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7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目前相关财产正由本院另案处置。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可待相关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法院处理方式,希望待该公司名下财产处置变现,抵押权人受偿后,优先清偿工人劳动债权,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