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行审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世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潘县国土资源局,张世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2017)川3224行审01号申请执行人: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潘县进安镇北街。法定代表人:尤珠塔,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24008927871C被执行人:张世如,男,汉族,1958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松潘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松国土资罚(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确认被执行人张世如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擅自在安宏乡西宁关村登沟内违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圈棚),被执行人对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圈棚)事实认可。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对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松国土资罚(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2016年10月3日拆除在安宏乡云屯村登沟内违法修建房屋设施;2、限期于2016年10月3日内恢复破坏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催告通知书,但三日内未履行义务。2016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再次收到申请执行人催告通知书,但三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卷宗材料可充分认定,申请执行人调查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履行了催告义务。由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松潘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如作出的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安宏乡云屯村登沟内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执行。审判长 余志明审判员 马利琼审判员 蒲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