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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宗花与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花,吴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658号原告:吴宗花,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付,男,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吴宗花与被告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宗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吴宗花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宗花撤诉。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