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苟于礼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苟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苟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苟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苟某某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苟某某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分社处的账号为******************上的存款11290元扣划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账号为: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请注明系(2017)川1923执466号执行款)。2、将被执行人苟某某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处的账号为******************上的存款3460元扣划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账号为: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请注明系(2017)川1923执466号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