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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华英与王翠萍、王海军、李花平等11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英,王翠萍,呼天赐,王海军,李花平,张凤英,杨斌,王翠英,王惠霞,王翠琴,白林娥,薛春和,单冬,杨瑞刚,梁军,王福利,刘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英,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萍,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天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平,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英,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霞,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琴,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林娥,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春和,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审第三人:单冬,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审第三人:杨瑞刚,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审第三人:梁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审第三人:王福利,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不详。原审第三人:刘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上诉人高华英与被上诉人王翠萍、呼天赐、王海军、李花平、张凤英、杨斌、王翠英、王惠霞、王翠琴、白林娥、薛春和及第三人单冬、杨瑞刚、梁军、王福利、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华英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华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翠萍等11人的上诉。本院认为,高华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华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440元(上诉人高华英已预交),减半收取29720元由上诉人高华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慧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