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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丁广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丁广虎,杨德杰,谢宝隆,刘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丁广虎,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被执行人:杨德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大杨家村68号。被执行人:谢宝隆,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刘红菊,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丁广虎、杨德杰、谢宝隆刘红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5)龙商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