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阮巧林与李中杰、谭凯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巧林,李中杰,谭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阮巧林,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中杰,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谭凯丽,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阮巧林与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巧林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