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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雄县雄州镇黄湾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与本村被害人李某乙,因宅基地存在矛盾纠纷。2014年4月18日22时许,李某甲持水果刀找到李某乙家,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李某甲将李某乙左腰部、右胸部、右手部扎伤。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李某乙产生矛盾。2014年4月18日22时许,李某甲持水果刀找到李某乙家,后发生打斗。李某甲将李某乙左腰部、右胸部、右手部扎伤。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其与李某甲是前后邻居,两家因为房基地的问题闹得很僵。2014年4月18日晚10时许,其准备睡觉,听到院子外有玻璃破碎的声音,接着就听见大门被砸的声音。其去看监控发现三个中的两个已经没有图像了,其意识到是有人砸了监控。其从屋里出来顺手从院里拿了根木棍,刚出院门,转身看见李某甲和他姐姐李某丙在其家门口右边,其没来得及说话就感觉左腰一疼,然后就倒地了。其意识到被刀扎了,接着李某甲又向其扑来给了其右胸口一刀,其用右手紧紧抓住刀身,双手握着刀,翻了个身将刀压在了身下,李某甲骑在其身上夺刀,其头被人死死的按在地上。折腾了几分钟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其就将刀撒手了,然后其就被家人送到医院了。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4月18日晚上10点钟,其下班后听见北边有人嚷嚷,过去看见李某丙和赵某甲两人互相抓着打呢,其就去拉她们俩。后120救护车来了,李某乙被抬上了救护车。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8日晚上10点多,其听见北边有人骂街就过去了,看见李某甲在李某乙后边搂着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丙和赵某甲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拉了半天才把他们拉开。时间不长救护车就来了把李某乙拉走了,其看到李某乙左肋处有血。4、证人温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李某乙是邻居。2014年4月18日晚上10点钟,其听见有人砸李某乙家的门,就出去看,看到李某甲摁着李某乙,李某丙摁着赵某甲。后来人越来越多,就把他们拉开了。李某乙说李某甲拿刀捅他了,后救护车把李某乙拉走了。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乙的母亲。2014年4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见有人砸门,后李某乙穿着睡衣就出去了,儿媳妇也跟着出去了。其出去看见李某乙在地上躺着,儿媳妇看着李某乙,不久李某乙被送医院。李某乙手上、前胸、后背都有伤。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李某乙是其丈夫。案发当晚十点左右,其二人刚要睡觉,听见院子外有玻璃破碎的声音。李某乙发现监控被砸了,就跑出去了。其出去看到李某甲骑着李某乙,李某丙用手按着李某乙的头直接往地上按,李某戊蹲在旁边。其听见李某乙一直喊:“他捅了我了!”,李某丙见其出来就抓其头发,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街坊四邻拉开,其赶紧安排李某乙去了医院。7、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李某甲是其兄弟。因盖房的事,其家与李某乙家产生矛盾。案发当日中午,其家里玻璃被李某乙家砸了,晚上李某甲回到家看到玻璃被砸,就去找李某乙。他先把李某乙家的摄像头砸了,而后砸李某乙家门,其出去后李某甲和李某乙已滚在一起。后其与他人将两人拉开,李某乙说李某甲拿刀捅了他,后其跟着救护车将李某乙送到了雄县医院。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其来自首。其与李某乙是亲叔伯兄弟,因翻盖房的事两家产生矛盾。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乙带人将其家的玻璃砸了,晚上11点左右,其喝完酒回到家,其姐李某丙告诉玻璃被砸的事,其父骂其没出息,其很气愤,随手拿把水果刀去找李某乙算账。到了李某乙家附近,其喊李某乙,李某乙开门出来后就给了其左肩膀一棍子。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倒地后其用手里的水果刀扎了李某乙两刀,扎完后其就跑了。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多个创口累计15厘米以上,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0、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到雄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11、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78年11月14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刀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