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伟霞、王俊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霞,王俊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0号之一申请人:张伟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俊超,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张伟霞与被申请人王俊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事宜已协商解决,向申请人张伟霞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俊超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张伟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俊超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