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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伟霞、王俊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霞,王俊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0号之一申请人:张伟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俊超,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张伟霞与被申请人王俊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事宜已协商解决,向申请人张伟霞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俊超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张伟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俊超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