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任建兵申请王立新等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51号任建兵: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新、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54000元的财产,以及对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立新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即人民币2681.7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王立新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三、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浩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