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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肖祖雄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肖祖雄,北京盛伟鼎达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逄玉英,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祖雄,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盛伟鼎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肖祖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肖祖雄、北京盛伟鼎达科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肖祖雄、北京盛伟鼎达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祖雄、北京盛伟鼎达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