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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海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盗窃罪,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16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XX号XX小区大门口外人行道上将被告人王海捉获,并从其手提的纸袋内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502.44克)。被告人王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2.4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坦白、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502.4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寒秋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