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科员。被执行人:张凤岐,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期限为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能够承认错误并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故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2017年2月20日,被执行人对于其余欠款作出还款计划,分期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