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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徽、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徽,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4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徽,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天瑞山庄碧水苑。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东区。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颍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夏振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振军,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徽、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自愿为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振军承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徽、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徽、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诉讼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诉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