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719岳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刑初71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宾(化名“刘晓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2016年8月20日被抓获,同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诉刑诉〔2016〕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宾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宾及其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间,被告人岳宾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杨某2,后采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等方式,冒充刘晓军及虚构医生职业等身份背景,骗取杨某2的信任并和杨某2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岳宾通过虚构朋友父亲生病、自己父母生病、工作调动需打点关系、手机损坏、至日本补办学位证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2共计人民币770000余元及“iphone”牌6s型移动电话机2部、“iphione”牌6型移动电话机1部,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4764元。期间,因被害人杨某2催讨,被告人岳宾先后归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120000余元。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岳宾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岳宾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宾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除起诉书认定其归还被害人12万余元外,另外归还被害人杨某2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岳宾除起诉书认定其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外,另外归还被害人杨某2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还通过支付宝归还被害人人民币3万余元,通过广发银行归还被害人杨某21340295010000564账户人民币1.2万余元;2、被告人岳宾从被害人杨某2处得到的3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4764元),应属于朋友之间的赠与,不应认定在诈骗数额内;3、被告人岳宾以被害人杨某2名义购买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岳宾归还了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8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被告人岳宾归案后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岳宾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间,被告人岳宾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杨某2,后采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等方式,化名刘晓军及虚构医生职业等身份背景,骗取杨某2的信任并和杨某2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岳宾通过虚构朋友父亲生病、自己父母生病、工作调动需打点关系、手机损坏、至日本补办学位证等事实,多次欺骗被害人杨某2,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770390.83元并为其花费人民币14564元购买了“iphone”牌6s型手机2部、“iphione”牌6型手机1部。期间,因被害人杨某2催讨,被告人岳宾先后归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124192.2元。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岳宾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岳宾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2的报案笔录、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微信结识了“刘晓军”并确立恋爱关系,而后“刘晓军”以欠同学岳宾钱、工作晋升、父母生病、手机损坏等理由向其借钱,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及红包等方式,共转账77万余元。2015年11月份,其手机上收到很多违章信息,后“刘晓军”告诉其因岳宾父亲要用钱,他就将沃尔沃抵押了,抵押公司置换给他一辆别克,上了其的名字并称给其一个惊喜,该车车牌号为苏B×××××,后“刘晓军”带着其将该车抵押了2万余元,钱被他拿走。事发后,其将该车变卖了24000元,该款被贷款公司拿走。另外“刘晓军”陆续通过微信归还其12万余元,“刘晓军”未送其贵重礼物,也未归还过其现金,经其辨认“刘晓军”就是被告人岳宾的情况;2、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4月,其和一个自称刘晓军的人相识,刘晓军有一辆苏B×××××的别克车。2015年8月,刘晓军自称在无锡开了一个制药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了5万元,承诺1个月归还,后其多次催讨,2015年年底刘晓军才还清。2016年3月,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8月6日,有个女子打电话问刘晓军的事情,其才知道“刘晓军”还在外面骗别的女子,经其辨认“刘晓军”就是被告人岳宾的情况;3、被害人杨某2提供的支付宝付款凭证、微信支付记录、淘宝网交易记录、发票、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广发银行卡客户对账单,证实被害人杨某2向被告人岳宾转账以及购买手机和被告人岳宾广发银行账户交易的情况;4、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实经使用居民身份证专用验证机具进行鉴别,“刘晓军”的号码为的身份证系假证的情况;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车辆变更信息、汽车交易协议书,证实涉案苏B×××××轿车由杨某2于2016年8月5日出售给路磊的事实,价格为人民币24000元,最终该车所有人变更为华某的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账单详情,证实岳宾亲属退出人民币1万元,并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杨某2的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和证件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岳宾处扣押广发银行卡(卡号62×××81)1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副页(姓名刘晓军、身份证号)各1张的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岳宾到案的经过以及对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的情况;9、被告人岳宾的身份资料,证实了被告人岳宾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岳宾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岳宾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杨某2,并自称名叫刘晓军,其因为没钱,外面还有27万多元的高利贷,就想问杨某2多拿点钱,于是其就编造以前向同学岳宾借过钱,现在岳宾父亲得癌症要做手术没钱等理由向杨某2借钱,并把其广发银行卡号62×××81发给了杨某2,后杨某2就通过支付宝往其广发银行卡转账,还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向其转账。2015年10月份,其用骗来的钱买了一辆二手别克车,车牌是苏B×××××,因为其在无锡没有暂住证,所以登记的车主名字是杨某2,杨某2当时不知情的。后来杨某2手机上收到了违章信息,其才告诉她,并且骗她说其本来开的是沃尔沃,后来为了给岳宾凑钱,其把沃尔沃抵押了,抵押公司给其置换了一部别克车,因为其没有暂住证就挂在杨某2的名下。其因为还想要钱,就带着杨某2把这个车抵押了28000元,并且之前汽车也是其在开的,因为杨某2不会开车,同时其也骗她说这个车是原来的老院长在开,而且其当时骗她说不在无锡,因为怕杨某2问其要车。杨某2给其买过三部手机,分别是2部苹果6和1部苹果6S,都是她从网上买的,一共花了15000元。后来杨某2一直催其还钱,其也就陆陆续续给杨某2钱,都是通过微信给的,有的是转账,有的是红包,前前后后大约有12万多,还前后给杨某2几万元现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宾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宾的亲属自愿代其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岳宾提出其除起诉书认定其归还被害人12万余元外,另外归还被害人杨某2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被告人岳宾除起诉书认定其归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12万余元外,另外归还被害人杨某2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还通过支付宝归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3万余元,通过广发银行归还被害人杨某21340295010000564账户人民币1.2万余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340295010000564账户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并不是被害人杨某2的银行账户,因此被告人岳宾通过广发银行向1340295010000564账户转账人民币1.2万余元不能认定为向被害人杨某2归还被骗款项,且被害人杨某2也予以否认。被告人岳宾及其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的被告人岳宾除起诉书认定其归还被害人12万余元外,另外归还被害人杨某2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以及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的被告人岳宾还通过支付宝归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3万余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害人亦予以否认,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被告人岳宾从被害人杨某2处得到的3部手机,应属于朋友之间的赠与,不应认定在诈骗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宾在已婚的情况下,化名刘晓军与被害人杨某2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本身就存在着欺骗,而被害人杨某2为与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的手机理应作为诈骗犯罪涉及的财物。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被告人岳宾以被害人杨某2名义购买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岳宾归还了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8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宾以被害人杨某2名义购买的车辆,只是因为被告人岳宾没有暂住证才登记在被害人杨某2名下,且杨某2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只是在收到违章信息后,被告人岳宾才骗其说是将沃尔沃抵押置换的车辆,由此可见,被告人岳宾并没有为被害人杨某2购买轿车的意愿,且抵押款被岳宾占有,车辆变卖的款项被抵押公司拿走,被害人杨某2并未从中得到收益,因此不能视为被告人岳宾归还了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岳宾的辩护人李贤凤、吴成群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岳宾退赔被害人杨俊凤人民币65076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百平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人民陪审员 奚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