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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燕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67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燕明(又名燕明峰),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临汾市浮山县,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徐林、武永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6时55分,被告人张燕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E****的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绛县普罗旺斯小区附近被绛县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张燕明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243.54㎎/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燕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燕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燕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