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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高金利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金利,尹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座**楼。法定代表人孙铁男,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利,女,1968年9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坤,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金利、尹坤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9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法律规定,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合同标的物。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本案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高金利、尹坤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二人的近亲属尹嘎尔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和“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尹嘎尔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约定人身意外故保险金为6万元,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后尹嘎尔因交通事故身亡。二被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遂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6000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身份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单》等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高金利、尹坤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高金利、尹坤作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尹嘎尔的继承人向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人的身体和寿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