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莎莎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莎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78号罪犯李莎莎,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莎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莎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莎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李莎莎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莎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莎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