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淑真与陈顺和、黄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真,陈顺和,黄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3民初60号原告:刘淑真,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和,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素华,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淑真与被告陈顺和、黄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淑真与陈顺和、黄素华自愿继续履行2016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001346和编号001347的两份《房产买卖协议书》。二、陈顺和、黄素华在2017年4月28日前协助刘淑真办理址在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荣泽苑1幢601号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三、刘淑真于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当天向陈顺和、黄素华支付购房款15万元,尾款125万元(包含房子和车位)于2017年7月11日前支付,由刘淑真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转到陈顺和账户;若贷款银行实际放贷金额小于125万元,差额由刘淑真直接支付给陈顺和、黄素华;若2017年7月11日前刘淑真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尾款125万元由刘淑真直接全额支付;若刘淑真至2017年7月28日前仍未能支付尾款125万元,应当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125万元止。四、陈顺和、黄素华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当天将上述房产交付刘淑真使用。五、刘淑真于2017年5月5日前支付陈顺和、黄素华址于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荣昌广场A-B-C132号地下车位首付款88000元,尾款10万元于2017年7月11日前支付。六、若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荣昌广场A-B-C132号地下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则陈顺和、黄素华应配合刘淑真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刘淑真负担4575元,由陈顺和、黄素华负担4575元;反诉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陈顺和、黄素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