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群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244号原告:李群,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地址广宗县府前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L7WC97。主要负责人:靳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群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简称:广宗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被告广宗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守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群诉称,请求:1.判决被告给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的房屋跟前栽了一根高压电线杆。2016年7月上旬下大雨时,雨水顺着电线杆大量流入地下,并且流入了原告的房屋下面,导致原告的房屋北屋墙体裂缝,房屋西屋墙体下沉。致使原告的房屋成了危房,无法居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栽置高压电线杆施工时,未掩埋和处理好地基是造成雨水顺线杆往下流并导致损坏原告房屋的主要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口头辩称,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原告李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被告广宗供电公司在原告居住的街道,栽置了一行高压线电线杆,其中一根高压线电线杆栽在了原告房屋的西面,因被告广宗供电公司施工时,栽置的高压线电杆根部掩埋处理不好,导致2016年7月份下大雨时,雨水顺着电线杆大量的流入地下,导致原告的正房、偏房房屋墙体下陷,墙体多处裂缝。2017年2月份,原告委托邢台市中捷建筑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给付人工材料费79,010元。原告以被告广宗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及时维护、管理责任,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被告广宗供电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请法庭依法对原告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关联性大小,予以合情合理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广宗供电公司对其管理的电线杆设施,未尽到及时维护、管理责任,致使雨水顺着电线杆大量流入原告房屋的地下,导致原告的房屋墙体下陷、墙体多处裂缝,对此,被告广宗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发现被告广宗供电公司栽置的电线杆根部掩埋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向该部门及时反映,且造成房屋损坏,财产损失重大,据此,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广宗供电公司赔付原告50,000元,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群房屋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群负担575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