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明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明好,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被执行人:王明好,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明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