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小玉与段先明、王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玉,王文银,段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02号原告:邓小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王文银,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段先明,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邓小玉与被告段先明、王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邓小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