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俊伟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宋俊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宋俊伟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文劳人仲案字〔2016〕1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宋俊伟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9070元(本金、利息共2907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文劳人仲案字〔2016〕1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代理 审 判员 李旭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李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