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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云良、陈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良,陈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404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良,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培辉,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良与被执行人陈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