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慧与胡竹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胡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胡竹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竹平所有的存放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9组憩园街一巷70号房屋内的床上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床上四件套、多件套、凉席等),在(2015)高新民初字第7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