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卫东、肖远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东,肖远学,李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卫东,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远学,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远林,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卫东与被执行人李远林、肖远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远林、肖远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款81929元(含赔偿款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卫东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上述款项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远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相关部门反馈:查无被执行人李远林财产有关信息;被执行人肖远学自愿给本院从其工资账号20×××27中每月提取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远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远学的工资(账号20×××27)已经裁定每月提取3000元,因为提取工资支付满额申请标的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为此,本次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7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羡强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