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秀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永洪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秀梅,邓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邹秀梅,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邓永洪,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执行邹秀梅申请执行邓永洪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艳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