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瞿某某申请执行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瞿某某,男。被执行人左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瞿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91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左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中文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瞿某某的借款本金5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4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左某某在某某单位有工资收入,从2016年12月起除保留被执行人左某某基本生活费1600元外,其余收入全部予以扣留(含奖金、福利)直至扣清57349元为止。由于处置财产周期较长,经审查,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