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9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彦婷 微信公众号“”